时间:2025-04-15 10:28:57 来源:铝卷
要结合具体违法情形分析相关责任及其承担问题。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但不构成走私行为的,是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该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该要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违法所得。
本案中,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原产国:巴基斯坦。提交原产地证号:07FTA-KHI- 000XXXX-2022,享受协定税率优惠,减免关税26814.98元人 民币,减免增值税额3485.95块钱。2023年11月17日, 税管局对原产地证书(07FTA-KHI- 000XXXX-2022)发起 对外核查函,经外方确认该原产地证系假证。当事人申报进口涉案货物时提交原产地证书为假证享受协定税率造成漏缴税款构成违法。
综合上述,当事人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已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J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