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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被怼狂欢后的冷静 该花的钱可能一分不会少

时间:2024-04-11 15:51:55 来源:新闻资讯

  今天,视觉中国成了关键词,动作由共青团中央微博发起,自媒体人和众多企业紧追而上。想必很多人或抱着落井下石的心态、或真被折磨很惨的报复心态,对视觉中国甚至是其他类似平台的讨伐声一片。10日晚八点半左右,视觉中国的网站已经打不开了,看来这次的雷不小。

  今天,视觉中国成了关键词,动作由共青团中央微博发起,自媒体人和众多企业紧追而上。想必很多人或抱着落井下石的心态、或真被折磨很惨的报复心态,对视觉中国甚至是其他类似平台的讨伐声一片。10日晚八点半左右,视觉中国的网站已经打不开了,看来这次的雷不小。

  很不幸的小编蜘蛛君本人即作为员工曾服务于此类图片社,又作为使用者使用过此类图片社的产品。对于如视觉中国、东方IC(IC Photo)、全景图片、锐景图片等此类图片社的操作和图片版权问题有些许心得,分享出来供诸君参考。

  很不幸的小编蜘蛛君本人即作为员工曾服务于此类图片社,又作为使用者使用过此类图片社的产品。对于如视觉中国、东方IC(IC Photo)、全景图片、锐景图片等此类图片社的操作和图片版权问题有些许心得,分享出来供诸君参考。

  目前,版权图片大致只有两类。第一,新闻类图片。第二,创意类图片。新闻图片一般情况下很好理解,在此不再赘述。使用此类图片是需要付费的这个毋庸置疑。这就像有些自媒体人对于别人剽窃抄袭自己的内容常常发起维权一样。你用了别人的东西被别人维权也是正常的。创意类图片比较难以界定。就像创意这个词比较含糊一样,创意图片的界定也比较含糊。而平台维权的目的也很简单:逼着使用者购买图片库。这一点十分清楚。

  目前看,图片的商用版权在一类图片中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的比较多。视觉中国此次惹雷,也是在商用版权上。

  商用权是什么?很好理解:广告、促销等商业活动使用。更简单来说,备受推崇的杜蕾斯创意广告,属于借势营销,都是商业行为。

  那么新闻图片是不是能够作为商业用途呢?目前比较难以界定。正常的情况下,图片拥有者或销售者会做出图片使用性质的具体说明,如“不得进行商业用途”。问题很简单,就如同一本书具有版权。这是为保护图片创作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点相信我们大家都可以理解。

  一般来说,对于一张图片的版权规定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简单——使用即付费。但对图片商用的规定却要详细很多。如图片是否允许被演绎(PS)?只允许线上传播还是线上线下都可传播?可否印刷出版,数量是否有限制。

  比如一张图片虽然有商业授权,但等级有区分,线上线下都允许传播的等级,自然高于只允许线上传播的。线下传播如印制台历、印制服装等,10万的发行量比1万发行量的授权等级要高。当然价钱也更高。

  目前看,视觉中国等平台就是一家中介,收集图片资源进行销售。其版权是付费从拥有者的手中购得的。当然价钱用“一图一价”并不过分。热点图必然价高,名家作品必然价高,这个很容易理解。这些方式和房产中介收集房源出租出售的本质是一样的。

  作者将版权授予了视觉中国这类平台,那么平台给作者的收益,也有很多种,打包价格、根据下载使用量分享等。这和卖苹果卖梨等商业行为本质一样,可以包圆儿,也可以买一个收一个钱。

  在作者授予平台版权的同时,基本上同时都会将维权的权利授予他们。本质上说,视觉中国等是在代替作者进行维权,当然这个维权的钱,是不会和作者分享的。前文已述平台维权的目的是销售,销售就是这类平台的获利也是维持平台运营的基本。当然,销售越多平台的基础越大,收集的作者、图片越多。作者的获利理论上越多,注意这里仅指理论上的获利。

  如首次公布的黑洞图片。很多人以图片的拥有者欧洲南方天文台版权声明作为使用图片的理论依照,并将这个声明解释为:只要遵守CC4.0协议,无分商业非商业,只要署名图片来自即可。事实真的如此吗?

  在这里科普一下,CC4.0协议暨知识产权共享协议。该协议里规定的四项权利:署名、非商用、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这四种权力可以交叉组合使用,四种权利可以相互组合形成最终协议,目前比较多的使用只有以下六种组合:

  也能就是说,图片作者或拥有者可以对图片进行四类限制,并组合使用。能够准确的看出,这6类组合方式中,署名权是共同的,但不存在即可以演绎图片,又能够适用于商业用途的情况。

  而欧洲南方天文台官方网站则在版权声明中表示,该网站上的照片、视频、音乐等除非有特别声明,可以在非独占的基础上加以演艺创作,不收取费用,但需要用明显的文字等标注出来源。注意,这则声明中提到了署名、提到了演绎,唯独未提及商用。

  也可以这样理解,这张照片人家授权你可以发布,可以PS,但并未授权你PS后去做广告。企业将PS后的图片用作商业活动是否可以?

  以目前的信息看,不保证不会称为被告。这个起诉的主体可能不是视觉中国,而是图片的拥有者——欧洲南方天文台。

  那么,视觉中国的错犯在了哪儿呢?团团怼视觉中国,并非因为视觉中国对版权的保护政策问题。在这次事件上,视觉中国最大的问题并非是版权保护,而是不应将国旗和国徽用作具有商业目的的图片还要进行版权保护。

  这个问题也很好理解,我国国旗法、国徽法、国歌法均明确规定,国旗、国徽、国歌不能被作为商业行为。如果使用者进行了商业活动,就不单单是版权的问题,而是触犯了法律。所以,国徽国旗和国歌根本就不存在商用的可能。而视觉中国犯的错就是将国旗和国徽作为了商用产品,这当然会出问题,可以说已经触犯了法律。

  网上对此次视觉中国事件的评论有些也属于此类,比如国家领导人的肖像、形象对于图片拥有者、销售者来说,是否拥有版权,答案是必然肯定的。但是否拥有的商用权,答案是必然否定的。这在任何国家都一样,杜蕾斯再会玩儿也不会用上特朗普的头像。

  这仅仅是一方面。那么带有国旗、国徽的图片,有没有版权呢?答案是必然的。比如庆祝反法西斯胜利70周年阅兵式、汶川地震广场悼念活动等,这些图片上国旗、国徽是必含的元素。那么,作为图片拍摄者,必然对这张图片有版权权利。付费使用是合法合理的。

  这一类图片能否作为商业用途呢?答案也能的,只要合法合理。现在很多企业讲借势营销,借着宣传爱国情怀,搞一些企业宣传,这就属于商用行为。对这种图片的使用目前还没有特殊规定。除了不能直接用国旗国徽的图案,能够正常的使用一些新闻图片。这需要支付图片的版权费用也就是必然的了。

  此次视觉中国事件中,很多企业也借机发难,宣称含有自己产品的图片被视觉中国拿去销售,关于这一点,如果这一些企业有意愿,是可完全起诉的,胜算还可能比较大。但要承担的交换条件也不小:第一,企业曝光率降低(这里面也有正负曝光率的问题,暂不考虑)。第二,分类困难成本偏高,如一家公司搞得活动,不论是品牌宣传还是产品发布,你让不让人家拍?拍完让不让用?让不让更多的人去传播?难道要明确告诉拍摄者,拍可以,你自己用可以,不得对外传播吗?

  同时,自媒体产业风生水起,对这个行情,视觉中国等图片平台早就看到了商机。还是那句话,告你不是目的,目的是销售。但对于资金不富裕的自媒体人来说,这笔费用大部分都不愿意花,觉得价格过高。价格这样的一个问题就是这样,见仁见智,没什么可讨论的。但使用即应付费的逻辑到哪儿都没有错。

  所以,目前一些图片社和部分自媒体平台展开合作,提供一部分图片供自媒体人免费或低价使用,这是一个很不错的方法,但图片商用的问题仍然难以解决,而目前商用的界定也还不够完善,如内容创作涉及到的商业行为,使用是否算商用?算广告?还是算营销活动?这样一些问题都有待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完善,有待市场行为的规范,有待个人、企业、行业的自我净化。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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